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青团员按照规定缴纳团费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是与团组织保持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团员义务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团费的收缴
第三条 团费收缴范围。所有在籍学生团员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团费。
第四条 团费收缴时间及办法
1.每年4月和10月各系团总支组织各班级团支部收缴该学期团费,各系团总支收缴完成后交院团委。各级团组织应按时做好团费收缴和登记工作,不得拖缴。
2.各班级团支部要将“团费收缴登记表”交到系团总支,系团总支负责对各团总支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3.收缴团费时原则上完成该学期团员注册工作。
第五条 团员缴纳团费的标准
1. 学生团员按团中央相关规定,每月缴纳团费0.2元,
每学期缴纳1.2元。新(补)办团员证需另缴纳2元工本费。
2.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缴
纳党费,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团费者不设上限。
3.团员除规定缴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设上限。
4.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缴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时缴纳时,经团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缴纳或预交、补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其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第六条 各级团组织上交和留用团费的比例
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交比例:
(1)各班级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缴纳的团费全部上交团总支,不得擅自留用;
(2)各团总支将团费全额上交到院团委,团员缴纳所有费用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实报实销;
(3)院团委按照规定上交团费至上级团组织。
第三章 团费的管理
第七条 各团总支应有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八条 各团总支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账簿,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并应定期向团员大会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团的代表大会应向与会代表做团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团费的使用
第十条 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的费用可以从团费中列支:
(1)购买团员证等工本费;
(2)学生团员、学生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团员读物、报纸、杂志费用;
(3)开展团员志愿活动时补贴公共交通等费用;
(4)组织大型团日活动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坚决抵制浪费。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举办活动或购置必须物品需要列支团费,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院团委递交借款申请,申请应写明用途、金额等内容,活动结束或完成购置后3个工作日内凭原始票据据实报销费用,多退少补。当年的团费支出原则上在年内完成登记、入账和报销工作。
第十三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并详细注明使用时间,用途及人员范围等内容。不得用白条任意报销入账。
第十四条 建立团费购买物品分发账册。对在团费使用范围内开支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账册,做到票、帐、
物相符,任何人不得借机私分。
第十五条 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团费,不能滥用团费。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对于违反使用规定,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办事,对于工作疏忽给团员、团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的团干部要追究责任,问题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