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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暂行)
2019-09-25 16:45  


    为了规范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管理,更好地体现其丰富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学院在校在籍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高校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学院团委履行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拟下设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院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学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服务、引导与监督。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

第八条  申请成立新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初按照一定类别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成立申请材料,包括完整的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含联系方式以及社团发起人名单)、社团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字、挂靠单位盖章。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1.10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3.有固定的社团挂靠单位和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章程中应明确社团名称、类别、宗旨、负责人资料、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事项。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材料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报学院团委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社团始得成立,正式批准的日期为社团成立日期。

第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每学年末对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学院团委及社团联合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开展的活动情况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

1.年审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核心成员10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20人以上,同班同学占社团成员数不超过30%)、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一次面向全院学生的较大型活动,每月1次及以上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及相应的活动资料证明、指导老师意见、挂靠单位意见及盖章、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务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2.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3.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直接予以注销:

1.学生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

2.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3.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4.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5.年审不合格,学生社团联合会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7.一学期内组织开展活动未达到4次;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9.宣传材料未经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终止须提交财务收支情况表,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学院团委批准,该社团自批准之日解散,其成员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其结余会费及物资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由学院团委统一处理。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要求所在社团为其建立个人档案,以记录其在该社团的活动及其他情况,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其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社团在招新后两周内必须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向全体会员介绍社团发展状况及其发展计划,以保证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社团指导老师必须参加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推选产生:(一)社团成立时,由发起人共同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并报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二)社团主要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连任者必须报请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三)社团换届时,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原则上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完成社团换届工作;(四)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时,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全院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合格后,成为该社团负责人;(五)社团的其他各级干部根据学生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可以同时参加几个学生社团,但只能在一个社团中担任社团主要干部。社团干部除必须具备社团成员必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成绩良好,不允许有补考科目;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干部。

第十八条  每个社团的指导老师必须是学院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社团活动相关规定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第二十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提前向学院团委申请,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院团委老师带队,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须报学院团委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学院团委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审批,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对社团参与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擅自开展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活动;帐务不明,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私吞社团经费、物品,违反本条例的经费管理制度;活动宣传损坏学校公物;活动安排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每个社团每月活动不少于1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申请,由学院团委审核。申请内容应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时间、地点、人数、邀请参加者的范围,并递交活动计划或方案、经费预算等材料。大型活动,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申请表,由学院团委审核。有外来人员参加的活动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院团委递交活动申请表。学院团委将在各社团递交活动申请表后24小时之内将批准与否的决定通知活动负责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未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照活动申请的内容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原则上最迟在活动预定时间前48小时提请学院团委审批。否则,学院团委有权终止其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必须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方为合法活动。任何未经批准的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学院团委有权禁止其非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前应进行必要的活动宣传,宣传形式及内容应正确,有一定的宣传力度及质量。学生社团刊物的编印和出版以及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须向学院团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实行自行解决和学院团委协调解决相结合的办法,各社团在场地使用中要认真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时应始终与社团指导老师、学院团委保持密切的联系,在进行活动期间需要学生会、学院团委帮助时,学院团委将给予支持,以保证活动圆满成功。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应向学院团委递交活动过程记录、活动总结、活动图片以及活动效果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团委具有对学生社团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职能,学院团委将对社团工作进行抽查,社团活动期间学院团委有权对活动进程进行监督,各社团应该积极配合学院团委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团委召集全体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开会或培训时,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需按时到会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院团委请假。无故缺席会议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将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版的交流性刊物,应首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其出版方式、交流刊物、经费来源等事项或另行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版交流。出版物应有专人负责,有固定的编辑人员,以保证刊物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扩大交流范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院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接受学院团委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有条件的应建立账户。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校内外企业或部门赞助过程中不得承诺学院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收取一定的会员会费,会员会费可以按每学年收取一次,会员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学年0-30元。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学院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学院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程序:(一)在活动前做好本次活动的预算;(二)在活动前三个以上工作日向学院团委递交活动计划以及经费预算,由学院团委审批;(三)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到社团财务部报销,超支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四)报销经费时,发票客户名称栏必须写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字样,商品名称必须详细标明,发票背面必须注明活动名称或事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开列经费支出清单方可报销。(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要求:(一)各学生社团须安排专人管理社团财务,建立清晰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二)各学生社团每学期注册时,须向学院团委汇报上学期的财务收支管理状况;(三)各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本社团的财务管理,学院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财务管理进行抽查;(四)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学生社团,学院团委将对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及社团负责人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由学院团委报请学院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五)各学生社团接受的赞助费用,需及时上报学院团委。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条  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团委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学院各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校规校纪给予其他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下次年审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并补齐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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